財稅〔2007〕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重組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其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在債務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減免、資產轉讓等所得,按規定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長航集團的資本公積,作為國有資本。
二、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投資到有限責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資產,允許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