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不發西藏、青海、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寧波、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的規定,現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詳見附件),2007年度可在公司總部所在地按全額匯總的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述兩個公司應在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匯總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三、上述兩個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
附件: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匯總納稅所屬分支機構名單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