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提高申報質量和數據的可采用度,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附件1《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申報表(見附件)印發給你們。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使用修訂后的申報表進行申報。
附件: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