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協定"),與國內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為方便協定的執行,現將《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表中協定稅率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稅率的,可以按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執行。
二、納稅人申請執行協定稅率時必須提交享受協定待遇申請表。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批協定待遇申請,防范協定適用不當。
附件: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
稅 率 |
與下列國家(地區)協定 |
0%
7%(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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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魯吉亞(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該公司投資達到200萬歐元情況下)
(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況下稅率為10%)
(與上述國家(地區)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況下稅率為10%)
加拿大、菲律賓 (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況下稅率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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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