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上述政策銜接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導扣繳義務人正確理解政策精神,切實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