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415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上海賽孚燃油發(fā)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流[2007]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92號)規(guī)定,甲醇汽油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
?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