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 1 2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將執行《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事《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二、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并在報國務院批準后對《目錄》進行更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