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8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為貫徹落實好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動,加緊宣傳,確保暫免征收利息稅政策落實到位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涉及廣大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各級國家稅務局要認真做好相關宣傳輔導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組織干部學習,全面理解和準確掌握利息稅暫免征收的政策規定。利息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利息稅實行分段計算征免,居民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征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征稅;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實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另一方面,要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宣傳,使廣大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正確理解政策的具體內涵,讓納稅人知曉免稅帶來的實惠和好處,切實維護納稅人的權益;同時,要使納稅人理解不是從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稅,而是根據儲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時間不同,分段計稅,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須按照有關規定納稅。
二、強化服務,督促落實,做好利息稅暫免征收的貫徹工作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迅速、主動地與各儲蓄機構加強聯系,共同做好對納稅人、各分支機構和社會各界的政策宣傳及貫徹落實工作。要協助、督促各儲蓄機構在最短時間內做好免征利息稅后相關軟件的修改、調試、應用工作。各級國家稅務局要把本地區的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儲蓄機構,作為服務和工作的重點,確保所有儲蓄機構快速、順利地完成軟件修改工作。同時,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幫助儲蓄機構加強儲蓄機構內部,特別是各營業網點的政策培訓和解釋工作,使他們熟練掌握利息稅政策調整、分段征免的規定,正確扣繳或免征跨利息稅政策調整時點的利息稅,并向儲戶解釋清楚。
三、密切關注,及時反饋,確保利息稅暫免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隨時關注和收集社會各界、儲蓄機構和納稅人對利息稅政策調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調整實施前后利息稅征免工作的開展情況等。對在利息稅政策調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就地解決的,及時就地解決;需要各部門協商解決的,及時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