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818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8]11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三、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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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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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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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