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8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協助我國稅收居民享受我國政府與締約對方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待遇,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轄市下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際稅收業務部門負責向本局所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工作。未設立國際稅收業務部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指定部門負責此項工作,并將所指定部門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
二、證明申請人需填寫并向具體負責開具證明的部門遞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負責開具證明部門根據申請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協定有關居民的規定標準,在確定申請人符合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條件的情況下,提出處理意見,并由局長簽發。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將開具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復印存檔,年終將本年度開出的證明報省稅務局備案,省稅務局將本省本年度開出的證明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各開具單位對本部門開具的證明自行編號。
四、外國企業或個人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構成我國稅收居民并提出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及內地居民納稅人享受內地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稅收安排待遇時提出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適用本通知。
五、《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和《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于2008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使用〈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通知》(國稅發〔1994〕2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外籍個人和企業提供完稅證明和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1〕043號)同時廢止。
為協助我國稅收居民享受我國政府與締約對方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待遇,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轄市下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際稅收業務部門負責向本局所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工作。未設立國際稅收業務部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指定部門負責此項工作,并將所指定部門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
二、證明申請人需填寫并向具體負責開具證明的部門遞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負責開具證明部門根據申請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協定有關居民的規定標準,在確定申請人符合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條件的情況下,提出處理意見,并由局長簽發。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將開具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復印存檔,年終將本年度開出的證明報省稅務局備案,省稅務局將本省本年度開出的證明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各開具單位對本部門開具的證明自行編號。
四、外國企業或個人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構成我國稅收居民并提出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及內地居民納稅人享受內地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稅收安排待遇時提出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適用本通知。
五、《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和《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于2008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使用〈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通知》(國稅發〔1994〕2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外籍個人和企業提供完稅證明和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1〕0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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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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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