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8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全面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做好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傳,確保免稅政策理解到位
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涉及廣大股民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列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各地稅務機關要在全面、準確理解和掌握政策規定的基礎上,認真做好相關宣傳輔導工作。要多渠道、多方式地廣泛宣傳,使廣大納稅人和證券公司正確理解政策具體內涵,讓納稅人知曉政策出臺所帶來的實惠和好處,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使納稅人和證券公司理解不是從10月9日后實際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都免稅,而是根據利息孳生時間的不同,分段計稅,即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從2008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才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優化服務,確保免稅政策落實到位
各地稅務機關要主動加強與轄區內各證券公司的聯系,督促其貫徹落實好免稅政策。要協助證券公司盡快修改調試相關軟件,保證證券公司在結算利息時,使納稅人能夠依法享受免稅優惠。要與證券公司共同做好對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特別要加強對證券公司內部及各營業部人員的培訓、輔導、解釋工作,使他們正確扣繳或免征跨政策調整時點的個人所得稅,并通過一定方式主動向廣大股民解釋清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