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8〕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做好機動車的增值稅抵扣工作,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稅控系統)。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企業(以下稱機動車零售企業),應購買稅務總局驗證通過的稅控盤,經稅務機關初始化后安裝使用。
三、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向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機動車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填寫。
四、機動車零售企業應在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數據。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 六、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認證、稽核比對和異常發票的審核檢查工作比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涉嫌偷騙稅并達到立案標準的,連同相關證據材料按第三類問題登記臺賬后移送稽查局查處。
??? 七、推行準備工作包括稅務端運行環境準備、企業端運行環境準備、稅控系統安裝、培訓準備和技術支持等五個方面,具體要求如下:
(一)稅務端運行環境準備
稅控系統稅務端后臺管理系統以省級集中方式部署,與貨運發票稅控管理系統共用所有軟、硬件資源,無需另外部署軟、硬件環境。
(二)企業端運行環境準備
稅控系統企業端開票軟件繼續使用已有機動車開票軟件運行環境。企業在開票前須購買稅控盤,根據需要自愿購買傳輸盤,并前往所屬稅務機關進行初始化。
為確保稅控系統推行工作進度,各省稅務局應盡快組織稅控盤/傳輸盤產品相關工作,確保企業能如期購置稅控盤/傳輸盤。(稅控盤/傳輸盤廠商信息詳見附件)。
考慮到稅控系統推行工作時間緊迫,并且各省稅務局已推行了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稅控盤/傳輸盤,各省稅務局可建議本地機動車零售企業使用與貨運企業同一廠商的稅控盤產品。
(三)稅控系統安裝
稅控系統稅務端和企業端軟件補丁將于近日正式發布。軟件發布時間、安裝事宜另文通知。
(四)培訓準備工作
為保證稅控系統的順利推行,稅務總局將于近日組織全國各級國稅局的技術、業務人員舉辦后臺管理系統和開票軟件的視頻培訓,具體培訓時間、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國稅局應做好對企業開票軟件的培訓和輔導。
(五)技術支持
1.各省稅務機關應按照稅務總局稅務信息化運行維護體系建設的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開展本系統的運行維護支持服務工作。系統使用中如遇問題,應按照相關運維流程報稅務總局呼叫中心(服務電話:4008112366)和稅務總局金稅工程運行維護網站(網址:http://130.9.1.248)提請技術支持。
2.稅務總局將通過百望呼叫中心(服務電話010-62466669)向納稅人免費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軟件的遠程技術支持服務。
3.各廠商對稅控盤/傳輸盤的售后支持服務,原則上參照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稅控盤/傳輸盤的要求執行。
附件:稅務總局驗證通過的稅控盤/傳輸盤廠商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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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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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