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現將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征收消費稅。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不作為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乙烯類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烴類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四、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
五、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產企業庫存的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繳納的消費稅,準予在2008年12月稅款所屬期按照石腦油、潤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計算扣除。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消費稅政策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內容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含鉛汽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8]163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8]192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9號)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第一條第二款的第1項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適用稅率(單位稅額)和附件的第六條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具體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5號)第五條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183號)
(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第二條中關于進口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的規定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第四條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