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免征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航空公司經批準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免征營業稅。對于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一個年度內抵減不完的營業稅由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退還給航空公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