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1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現將中國居民企業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發股息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派發股息時,可憑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確定的社?;鹚諬股證明,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向境外派發股息時,可憑有關證券結算公司確定的社?;鹚止勺C明,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 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向其他經批準對股息不征企業所得稅的機構派發股息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 現將中國居民企業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發股息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派發股息時,可憑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確定的社?;鹚諬股證明,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向境外派發股息時,可憑有關證券結算公司確定的社?;鹚止勺C明,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 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向其他經批準對股息不征企業所得稅的機構派發股息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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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一日
二○○九年四月一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