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9〕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正式簽署。雙方外交部門分別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9年2月19日互致照會,已確認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稅務總局已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和尼日利亞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文本并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2〕444號)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正式簽署。雙方外交部門分別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9年2月19日互致照會,已確認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稅務總局已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和尼日利亞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文本并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2〕444號)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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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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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