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