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經批準, 2009年1月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組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集團公司)和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有限公司)。聯通集團公司的固網網絡由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負責投資建設,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負責固網業務運營并統一向用戶收取通話費等收入,并按規定標準向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支付價款。現就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與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聯合開展電信業務的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從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經批準, 2009年1月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組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集團公司)和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有限公司)。聯通集團公司的固網網絡由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負責投資建設,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負責固網業務運營并統一向用戶收取通話費等收入,并按規定標準向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支付價款。現就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與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聯合開展電信業務的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從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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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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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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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