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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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消費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產品,按以下原則劃分是否征收消費稅:
(一)產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規定的,按相應的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規定征收消費稅;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產品,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產品的名稱、質量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二、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三、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一)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一、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產品,按以下原則劃分是否征收消費稅:
(一)產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規定的,按相應的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規定征收消費稅;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產品,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產品的名稱、質量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二、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三、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一)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1月6日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二條中“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內容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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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