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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為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服務,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8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凡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并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公告有關規定的,該項目可享受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二、節能服務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項目的優惠期限,應連續計算。對在優惠期限內轉讓所享受優惠的項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受讓企業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優惠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企業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優惠。
  三、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節能服務企業應分別核算各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額。對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劃分不清的,應合理進行分攤,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為50% 。
  四、節能服務企業、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符合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條件。
  五、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節能服務企業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應按各項目分別進行備案。節能服務企業應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完成項目享受優惠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備案申請;
  (二)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
  (三)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附件1),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附件2);
  (五)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復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

  七、企業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不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停止享受優惠,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節能服務企業采取虛假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規定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稅務部門應設立節能服務企業項目管理臺賬和統計制度,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監管機制。
  八、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負責,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第三方機構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認真審核把關,確保審核結果客觀、真實。對在審核過程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機構,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審核資質,并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九、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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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信委、經委、工信委、工信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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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發文背景

為鼓勵企業運用先進的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加大節能減排工作力度,2010年年底,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研究出臺了《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文件),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該通知中,對業界普遍關心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以及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所涉及的資產稅務處理問題、權屬轉移過程中的收入確認等問題,都做出了具體而合理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與界定外部門對此類涉稅項目的前置管理、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等問題,為征納雙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實將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堵塞稅收漏洞,共同推動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在財稅[2010]110號文件規定基礎上,有必要對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涉及的具體管理問題加以明確。

二、主要內容

(一)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原則,該類項目應具備查賬征收條件,實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二)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減免稅優惠期的處理問題,按照孰低原則,規定對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實際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減免稅優惠。

(三)財稅[2010]110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按照應稅收入與稅前扣除匹配的原則,避免這部分資產因稅法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大于合同約定管理年限而未折舊期滿或攤銷結束,公告規定這部分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應與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關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四)對于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公告確定了合理分攤的具體辦法。即,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二個素計算應分攤比例,二因素的權重各為50%。

(五)根據項目類優惠的管理實踐及當前簡化和取消行政審批的總體要求,公告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對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要求企業按項目分別進行備案。并對備案時限及辦理備案所需提供的資料做出了明確規定。

(六)根據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公告對管理中有關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要求稅務部門設立節能服務企業項目管理臺賬和統計制度,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監管機制,共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七)合同能源管理專業性強,實踐中稅務部門很難把握與操作,需要建立行業主管部門前置性把關制度,對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節能服務企業條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性質、分享型合同等內容予以確認。為妥善處理簡化行政審批與強化專業性前置審核確認的關系,真正以市場化手段解決市場問題,探索和建立稅收優惠管理的有效機制,公告中引入了第三方審核機構確認把關機制。即,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負責確認,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同時要求該第三方審核機構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認真審核把關,確保審核結果客觀真實。目前,一些地方對合同能源管理仍然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為此,文件規定,也可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即,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經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確認意見的,也可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稅優惠。

三、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本著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對公告下發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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