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聯企業〔201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68號)要求,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等321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見附件1),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取消中融信佳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擔保機構(名單見附件2)免稅資格。上述被取消免稅資格的擔保機構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的監督管理,積極引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服務力度。要結合政策執行,實施動態監管,對納入免稅政策支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一經發現有偷漏稅款等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行為,要如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由兩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免稅資格。?
附件: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名單?
2.取消前期免征營業稅資格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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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68號)要求,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等321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見附件1),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取消中融信佳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擔保機構(名單見附件2)免稅資格。上述被取消免稅資格的擔保機構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的監督管理,積極引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服務力度。要結合政策執行,實施動態監管,對納入免稅政策支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一經發現有偷漏稅款等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行為,要如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由兩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免稅資格。?
附件: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名單?
2.取消前期免征營業稅資格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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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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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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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