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便利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持續優化出口退(免)稅管理,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二、生產企業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時,不再提供向報關海關查詢情況的書面說明。
三、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此前未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的不再報送;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四、企業在申報鐵路運輸服務免抵退稅時,屬于客運的,應當提供《國際客運(含香港直通車)旅客、行李包裹運輸清算函件明細表》(見附件1);屬于貨運的,應當提供《中國鐵路總公司國際貨物運輸明細表》(見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業清算后的國際聯運運輸收入的《清算資金通知清單》。
申報鐵路運輸服務免抵退稅的企業,應當將以下原始憑證留存企業備查。主管稅務機關對留存企業備查的原始憑證應當定期進行抽查。
(一)屬于客運的,留存以下原始憑證:
1.國際客運聯運票據(入境除外);
2.鐵路合作組織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車售出直通客票月報。
(二)屬于貨運的,留存以下原始憑證:
1.運輸收入會計報表;
2.貨運聯運運單;
3.“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
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鐵路運輸服務,按本條規定申報免抵退稅。
五、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當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屬于2014年及以前海關辦理核銷的,免稅核銷期限延長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六、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從事的進料加工出口業務,委托方在申報免抵退稅前,應按代理進口、出口協議及進料加工貿易手冊載明的計劃進口總值和計劃出口總值,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
七、出口企業不再填報《出口企業預計出口情況報告表》。
八、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在上一年度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退稅的,其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可不評定為三類。
九、本公告除第四條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三條第(一)項第3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十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十三條第(五)項第1目之(2)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4目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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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國際客運(含香港直通車)旅客、行李包裹運輸清算函件明細表
2.中國鐵路總公司國際貨物運輸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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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3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