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201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調整情況,現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4﹞67號)有關事項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將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28.34元/GJ,將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間,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33.58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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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