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個人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獲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房屋所有權證裁定書的時間,可否確認為個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時間。針對上述反映,現對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公告如下:
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書,下同),對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明時間,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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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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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