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現將小微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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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