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廢止增值稅2個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7年第2號)的精神,佛山市國家稅務局、佛山市財政局決定全文廢止《佛山市國家稅務局 佛山市財政局關于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佛山市國家稅務局 佛山市財政局公告2015年第4號)。
特此公告。
廣東省佛山市國家稅務局 佛山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