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服務業準入限制等要求和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進一步規范涉稅專業服務行為,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規定,現就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采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暫時停止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于完成或終止全部涉稅專業服務協議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恢復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于恢復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為委托人提供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涉稅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業務委托協議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僅采集要素信息,業務委托協議的原件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委托人雙方留存備查。
二、涉稅專業服務業務信息采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附件3)。
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于完成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僅采集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專項業務報告的原件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委托人雙方留存備查,除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外,無須向稅務機關報送。
三、采集途徑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因客觀原因無法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的,可在非征期內通過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業務信息。
各地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分工協作,按照“一方一次采集,雙方共享共用”的原則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
四、其他事宜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未按照要求報送基本信息、業務信息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受到稅務機關處理,被暫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其委托人。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經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應當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90日內辦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采集和業務信息采集。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
2.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
3.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
4.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6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