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辦函〔2017〕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8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7〕12號)規定,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后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18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并及時告知納稅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為星期日,7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為星期六,9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為星期六,1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2月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稅務總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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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