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0號
【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規定,本文件的優惠政策可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第一條第(二)項中的養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并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四、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保險監管部門出具備案回執或批復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費收入,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86號)第一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一)項規定的保費收入。
(二)保險公司符合財稅〔2015〕86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免稅條件,且未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三)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列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或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此前已繳納營業稅中尚未抵減或退還的部分,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2月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