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日
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減輕征納雙方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電子政務等有關制度規定,結合稅務文書送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子送達,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特定系統(以下簡稱“特定系統”)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受送達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第三條?經受送達人同意,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以據此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送達的,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包括電子送達的文書范圍、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受送達人可以登錄特定系統直接簽訂電子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簽訂紙質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由稅務機關及時錄入相關系統。
第五條?稅務機關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的,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特定系統自動記錄送達情況。
第六條?稅務機關向受送達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后,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發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務不影響電子文書送達的效力。
受送達人及時登錄特定系統查閱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第七條?受送達人需要紙質稅務文書的,可以通過特定系統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打印。
第八條?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以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等暫不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電子政務等有關制度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發布〈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電子送達?
電子送達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特定系統(以下簡稱“特定系統”)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受送達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二、為什么規定電子送達?
稅務文書送達是保障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稅務機關高度重視稅務文書送達工作,不斷完善相關制度,規范文書送達行為。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創新,傳統文書送達方式不能更好方便納稅人辦稅,例如,納稅人網上辦理涉稅事項涉及稅務文書的,還需要稅務機關送達或者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領取紙質稅務文書,影響納稅人的網上辦稅體驗。又如,傳統的文書送達方式時間較長,納稅人難以盡快知道文書內容,不能盡快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更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減輕征納雙方負擔,在吸收納稅人意見及總結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經深入研究論證,稅務總局制定《公告》,明確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相關規定。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公告》對稅務文書電子送達主要規定了五部分內容:一是明確送達效力,規定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電子送達對受送達人權利義務的影響;二是遵循自愿原則,規定電子送達以受送達人同意為前提,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的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機關提供線上、線下多種簽訂途徑;三是明確送達路徑,稅務機關通過特定系統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四是規范送達操作,規定送達完成標準、系統自動記錄、信息提醒服務等內容;五是限定文書范圍。
四、電子送達的效力如何?
《公告》第三條明確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對受送達人而言,受送達人可以憑稅務機關送達的電子版式稅務文書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例如,受送達人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業務時,稅務機關出具的文書可能有《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等。依照本《公告》,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送達這些電子版式稅務文書,與其他方式送達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根據該文書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受該文書約束;對文書內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對稅務機關而言,經受送達人同意,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但并非只要受送達人簽訂了《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機關就只能對其進行電子送達。稅務機關在送達具體稅務文書時可以根據受送達人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受送達人正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可以選擇將稅務文書直接送達其本人,而不是必須要采取電子送達方式。
五、《公告》如何體現納稅人的自愿原則?
為了充分尊重受送達人意愿,《公告》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經受送達人同意后對其電子送達。受送達人是否同意,以是否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判斷。即:受送達人簽訂了《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表明其同意接受電子送達方式,稅務機關可以對其進行電子送達;受送達人不同意簽訂《稅務文書送達確認書》的,稅務機關以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六、受送達人如何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
為方便受送達人辦理,《公告》第四條規定了線上、線下兩種方式:一是線上簽訂,受送達人登錄特定系統時,系統會自動彈出電子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受送達人根據系統提示確認即可;二是線下簽訂,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供紙質《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受送達人簽章確認即可,由稅務機關將其錄入相關系統。
七、稅務機關如何進行電子送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公告》第五條明確稅務機關電子送達,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特定系統將送達情況自動予以記錄。
為了方便納稅人及早知曉送達的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公告》第六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電子送達后,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醒受送達人,具體方式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信息化條件等情況確定。同時,《公告》第六條也對受送達人提出了要求,即受送達人應當及時登錄特定系統查閱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八、哪些文書不適用電子送達?
《公告》第八條明確了哪些稅務文書不適用電子送達方式,具體包括:一是從文書種類上,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等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二是從執法類型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等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
九、《公告》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