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財發〔2021〕39號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城市范圍、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擴大至所有自貿試驗區、跨境電商綜試區、綜合保稅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區域)。今后相關城市(區域)經所在地海關確認符合監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要求,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業務。
二、各試點城市(區域)應切實承擔本地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試點工作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監管要求規定,全面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及時查處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二次銷售等違規行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共同促進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點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情況請及時報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3月1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