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為2016年度的,納稅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稅款所屬期為2017年度的,納稅期限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納稅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