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及《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90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契稅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廣東省佛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4日
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及《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90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契稅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廣東省佛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4日
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提升納稅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9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制定《公告》明確契稅繳納期限,一是為進一步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滿足我市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地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二是為進一步優化納稅環境,規范契稅征管,降低執法風險,優化納稅服務。
二、《公告》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同時參照江蘇、浙江、河南等地的做法,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主要內容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其核定“契稅納稅期限”的含義是: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根據本《公告》確定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四、《公告》對契稅納稅人的影響
此《公告》實施后,消除因合同面積與房產證面積不一致形成小額補退稅,從而減輕納稅人負擔和辦理退補稅帶來的不便。
五、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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