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增值稅規范化標準化一體化建設工作要求,為持續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標準》)?,F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參照《標準》測算其扣除項目金額,并據以計算扣除。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參照《標準》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三、爭議解決機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圖、工程承發包合同、工程結算書等。納稅人如相關證據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補充提供上年度惠州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結果獲A級或B級誠信綜合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作為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