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征納雙方關于交易計稅價格的爭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0〕77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惠州市稅務局制定了《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
2019年11月13日
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0〕77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遵循公平、簡便和效率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用房、車位(車庫)、工業用房、酒店賓館、加油站等房產類型。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 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核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核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及有關佐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送《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詳見附件一)。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當場開具《涉稅事項受理回執》;對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齊有關資料。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作出爭議處理決定,下達《惠州市存量房爭議處理決定書》(見附件二)。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七條 稅務機關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由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屋權屬轉移,以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
(二)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房屋權屬轉移,以拍賣對價為計稅價格;
(三)在房屋內曾經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房屋存在功能性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將房屋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以不低于成本價(轉讓人的購房原價等)為計稅價格。成本價(轉讓人的購房原價)以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價格為準。
(五)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納稅人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應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機構裁決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證明資料。
納稅人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理由提出申請的,應提供能夠證明交易雙方關系的資料。
納稅人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三)、(五)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由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向價格主管部門(價格認證中心)提請存量房爭議價格認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認定規定》出具價格類型為公開市場價值的價格認定報告,經重新評估和認定的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合議后可作為最終計稅依據。
第十條 對同一次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夠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爭議處理后,無論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計稅價格,納稅人都應以《惠州市存量房交易爭議處理決定書》上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稅。納稅人對重新核定的結果仍有異議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復議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辦法執行后,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的條款全部廢止。
附件:1.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