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的規定以及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七條有關“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情形的,稅務機關通過適用本《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并據以計算扣除成本。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本《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三、爭議解決機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核定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綠化苗木清單等。納稅人如相關證據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補充提供在市造價主管機構完成誠信登記的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作為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稅管理系統房產工程建安成本造價指標編制總說明
附件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