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和《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繼續執行)的規定,現就惠州市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6%。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