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規定,現將我市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取得的經營所得,適用《中山市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附件1)。
二、從事表中列舉行業或項目,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自然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適用《中山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及《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山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所得率表〉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山市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
2.中山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