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修正)和《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關于重新調整房產原值核定標準的通知》(中山地稅發〔2009〕218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
2020年8月6日
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修正)和《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關于重新調整房產原值核定標準的通知》(中山地稅發〔2009〕218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
2020年8月6日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廢止〈關于重新調整房產原值核定標準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由于我市近年建設工程造價變動較大,《關于重新調整房產原值核定標準的通知》(中山地稅發〔2009〕218號)中所明確的房產原值核定標準已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根據“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關于重新調整房產原值核定標準的通知》(中山地稅發〔2009〕218號)。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全文廢止《關于重新調整房產原值核定標準的通知》(中山地稅發〔2009〕218號)。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