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從租計征)繳納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從租計征)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九條的規定,結合我市房產稅(從租計征)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明確我市房產稅(從租計征)繳納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明確了我市房產稅(從租計征)繳納期限。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其繳納期限依照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繳納期限執行。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