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和中山市住房與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中山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核定征收條件的,稅務機關通過適用本《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本《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三、爭議解決機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核定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綠化苗木清單等。對施工日期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實施以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人如相關證據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補充提供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作為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 中山市住房與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