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附件。
文檔附件:詳見附件。
文檔附件:一、政策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持續推進依法治稅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4〕16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推行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652號)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號)以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
二、政策內容
(一)《清單》內容包括序號、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等內容。
(二)清單共有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務檢查三類,“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件,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等8項執法權力。
(三)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四)處罰內容為責令限期改正以及數額不等的罰款。
(五)《中山市地方稅務局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運行流程圖》(附件2)規定了權力外部運行的基本程序,但不包括權力在稅務機關內部運行的過程和環節。
三、貫徹要求
全市地方稅務系統應當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