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國稅發〔2011〕75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調整我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帶征率適用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以及雖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經營許可證照,但取得其他應稅所得(勞務報酬除外)的個人。
二、本公告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和服務行業個人所得稅定額的通知》(湛地稅發〔2006〕189號)同時廢止。
湛江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
行業 |
帶征率(%) |
|
工業 |
1 |
|
商業 |
1.2 |
|
修理修配 |
1.2 |
|
餐飲業 |
1.5 |
|
娛樂業 |
2.5 |
|
中介服務業 |
3 |
|
其他服務業 |
1.2 |
|
交通運輸業 |
貨物運輸業 |
1.5 |
其他運輸業 |
0.6 |
|
房地產交易業 |
普通住宅 |
2 |
其他房地產 |
2.5 |
|
建筑安裝業 |
1 |
|
其他行業 |
1.2 |
注:應納所得稅額=收入全額×帶征率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