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現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中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