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關于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50號)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北京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的個人所得稅不再實行定額征收。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定額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政策解讀】:
一、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的規定,結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實際情況,對北京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二、公告內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的個人所得稅不再實行定額征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中有關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施行時間保持一致,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