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經對《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16〕51號)進行評估后,有關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需繼續執行,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本市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16〕51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5月14日
【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據“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規定,本市2016年制發的《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16〕51號)已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按照規范性文件相關評估和處理要求,需評估后重新制定發布。
二、重新制定的《通知》主要有哪些變化?
主要有兩方面變化:
(1)文件內容方面。一是保留51號文有關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本市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起征點繼續按原規定標準(國家規定幅度的最高標準)執行,即: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二是刪除51號文中第二、三、四、五條有關“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的定(限)額”條款,相關政策內容已由《關于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2號)和《關于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等文件重新調整明確,故本次發文時予以刪除。
(2)重新發文事項方面。鑒于稅務系統機構改革和本市行政區劃調整,調整了發文機關、主送機關和落款名稱,同時考慮到稅收政策的平穩延續,明確《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