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精神,切實減輕我市中低收入者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充分發揮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粵地稅發〔2011〕111號)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1年9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對佛山市的個人所得稅帶征率進行調整。《關于全市實行統一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佛地稅發〔2002〕203號)規定的佛山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佛山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佛山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
序號 |
行 業 |
帶征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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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造業 |
1 |
|
其中:加工修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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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批發零售和貿易業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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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務業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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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物價等中介(事務所)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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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發廊、美容、化妝、醫療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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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轉讓無形資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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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銷售不動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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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娛樂業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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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業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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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運輸業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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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