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營造公平納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前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照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計算,多退少補。
(一)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
(二)普通住宅:2%;
(三)其他:3%。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對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原則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不能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確需適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其轉讓收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普通住宅:5%;
(二)轉讓土地使用權
1.工業用途:5%;
2.非工業用途:7%;
(三)其他:6%。
調整后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自本文公布之日起(稅款征收期)執行,佛山市政府《關于確定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批復》(佛府函〔1996〕049號)、《關于調整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率的復函》(佛府辦函〔2003〕46號)和佛山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確定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批復〉的通知》(佛地稅發〔1996〕118號)及《轉發市府辦關于調整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率的復函的通知》(佛地稅發〔2003〕68號)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佛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