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優惠的,審批工作由市、區稅務局承擔。
二、市、區實行分級審批辦法:
每戶納稅人年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額1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由各區稅務局負責審批。
每戶納稅人年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額100萬元以上的,由市稅務局負責審批。
三、各區稅務局應在審批工作完成后,定期將減免審批情況報送市稅務局備案。
四、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執行,佛山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佛地稅函〔2004〕28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佛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