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征),按月繳納的,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季繳納的,納稅期限為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年繳納的,納稅期限為次年1月31日前。分期繳納方式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18年9月30日